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“永利集团304am校友会”。英文名称:Harb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Faculty of Computing Alumni Association。缩写HIT-FCAA 。
第二条 本会是在永利集团304am校友总会指导下,由永利集团304am、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、国家示范性软件学院、原电气工程系63专业(信息处理、显示与识别专业)、原哈尔滨建筑大学计算机系、威海校区计算机学院、深圳校区计算机学院各个时期毕业的校友、工作过和现任的教职员工、特聘教授等(以下简称:永利集团304am校友)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传承哈工大精神,增强校友之间、校友与母校和学院之间的联系,促进校友协助母校开展教学、科研、学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,为母校与校友之间的沟通、合作搭建平台,为哈工大永利集团304am校友更好的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建设贡献力量。
第四条 本会接受永利集团304am领导和哈工大校友总会的业务指导。
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92号哈工大永利集团304am综合楼401房间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业务范围:
(一)增强永利集团304am校友之间的联系,增进情谊和交流合作,搭建助力校友事业发展的平台;
(二)增强永利集团304am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,促进校友协助母校开展教学、科研、学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;
(三)为母校与地方的技术经济合作搭建平台,为地方经济建设做贡献;
(四)为各地的校友技术经济活动提供咨询服务;
第三章 会员
第七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制。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均属永利集团304am校友。
(一)永利集团304am及各个时期永利集团304am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、国家示范性软件学院、原电气工程系信息处理、显示与识别专业、原哈尔滨建筑大学计算机系、威海校区计算机学院、深圳校区计算机学院的毕业生、肄业生、进修生及留学生。
(二)永利集团304am的教职员工及各个时期曾在永利集团304am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、国家示范性软件学院、原电气工程系63专业(信息处理、显示与识别专业)、原哈尔滨建筑大学计算机系、威海校区计算机学院、深圳校区计算机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员工、兼职教授、访问教授、顾问教授、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等。
第八条、申请加入本校友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校友会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校友会的意愿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由理事会备案并发会员证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校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提出建议和意见;
(三)对本校友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四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校友会章程,执行本校友会决议;
(二)维护本校友会合法权益,关心和支持学部的发展,促进海内外交流;
(三)积极参加本校友会组织的活动,完成本校友会交办的任务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校友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本校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4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永利集团304am批准同意,哈 工大校友总会备案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校友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和常务理事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领导本校友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讨论处理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应到会理事1/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。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。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四条 本校友会的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校友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刑事处罚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五条 本校友会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六条 本校友会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秘书长任期4年。理事长(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七条 本校友会理事长(会长)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校友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八条 本校友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九条 本校友会经费来源:
(一)企业赞助、校友捐赠;
(二)学校及政府资助;
(三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四)利息;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条 本校友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一条 本校友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二条 本校友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三条 本校友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四条 对本校友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三十五条 本校友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三十六条 本校友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三十七条 本校友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三十八条 本校友会终止前,须在领导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三十九条 本校友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领导单位和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则
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20年6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。
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校友会的理事会。